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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報案例|公司搬遷,員工拒绝,法院判公司解除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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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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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報案例|公司搬遷,員工拒绝,法院判公司解除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9期(总第287期)第47-48页
【裁判擇要】
因用人单元总體搬家致使劳動者事情地址變動、通勤時候耽误的,是不是属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劳動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項劃定的“劳動合同订立時所根据的客觀环境產生重大變革,导致劳動合同没法實行”的情景,必要考量搬家間隔遠近、通勤便當水平,结适用人单元是不是供给交通东西、是不是调解出勤時候、是不是增长交通补助等身分,综合评判事情地址的變動是不是给劳動者的事情和糊口带来紧张未便并足以影响劳動合同的實行。
若是用人单元已采纳得當辦法低落了搬家對劳動者的晦气影响,搬家举動不足以致使劳動合同没法實行的,劳動者不得以此為由回绝供给劳動。
【查明究竟】
2013年9月23日,原告吴继威入职被告搏峰公司從事出產事情。两邊签定的最後一期劳動合同刻日至2019年9月30日,
商定事情地址在将軍大道159号
搏峰公司,触及劳動者亲身长处的条目内容或重大事項變動時,應协商一致。
2017年5月4日,被告搏峰公司召開职工代表大會,审议修订員工手册。此中劃定,持续旷工3個事情日,或持续12個月内累计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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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5個事情日,赐與消除合同处罚。原告吴继威签收了員工手册。
2019年3月,被告搏峰公司因谋劃必要决议
由原辦公地址将軍大道159号总體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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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至将軍大道529号
。包含原告吴继威在内的員工得悉後,以間隔太遠為由回绝到新廠址上班。
2019年3月9日,搏峰公司组织职員撤除出產線時,包含吴继威在内的員工大面积停工,自此逐日到原廠址打卡後,再也不供给劳動。
2019年3月11日,搏峰公司公布《關于廠區搬家的通知》,声明自2019年4月1日起,
廠區将從将軍大道159号总體搬家至間隔约4.5公里的将軍大道529号,全程骑行约20分钟,均在地铁S1号線沿線,有864路、874路公交可乘,出產車間供给中心空调,食宿加倍便當,搏峰公司将放置車輛携全員前去新廠區觀光,赐與每人500元搬家嘉奖,交通补助在每個月100元根本上增长50元
,请求員工經由過程公道渠道沟通,必需于2019年3月12日8:30回岗正常劳動。員工回绝返岗。
2019年3月13日,搏峰公司再次公布通知布告,
重申員工的岗亭、事情内容和福利待遇稳定,增發50元交通补贴
。員工依然回绝返岗。
2019年3月15日,搏峰公司向吴继威發出《催促回岗通知》,告诉吴继威其举動已紧张违背規章轨制,侵扰粉碎出產秩序,请求吴继威于2019年3月18日8:30到出產主管处報到,過期未報到将消除劳動合同。吴继威未按请求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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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8日,搏峰公司在通知工會後,以紧张违背規章轨制為由决议與吴继威消除劳動合同。
2019年3月25日,原告吴继威向南京市江宁區劳動听事争议仲裁委員會申说,仲裁哀求與本案诉讼哀求一致。
2019年5月6日,仲裁委員會作出判决,驳回了吴继威的仲裁哀求。被告搏峰公司從命判决。
吴继威不平判决,提告状讼。
【法院認為】
江宁經濟技能開辟區人民法院一审認為:
被告搏峰公司拟将廠區总體遷徙,是基于出產運作环境作出的谋劃决议计劃,
不扭轉劳動者的岗亭和待遇,并不是滥用用工权力决心尴尬劳動者的举動
。
廠區遷徙後,确切可能對劳動者發生必定的通勤压力,但搬家間隔其實不遥遠,也在大眾交通、同享单車可达的地方,将軍大道自己具有较好的通行前提,搏峰公司也许诺增發交通补贴,
整體而言,遷徙對劳動者的影响是有限的,不组成两邊继续實行劳動合同的底子停滞
。
同時,争议產生後,两邊均理當采纳合法手腕保护本身权力。原告吴继威不肯意调解事情地址,可以提出相干诉求,但其本身依然负有继续遵照規章轨制、继续實行劳動合同的义務。
吴继威在搏峰公司的再三催告下,依然回绝返回原岗亭事情,已组成旷工,违背根基的劳動規律,而且到达員工手册中劃定的可被消除劳動合同的紧张水平,故搏峰公司在通知工會後作出的消除劳動合同决议,并没有违法的地方,故對吴继威请求搏峰公司付出违法消除劳動合同补偿金的哀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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